——来源于《信访条例》
一、什么是上访?
上访又称走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怎样上访?
上访人应先到有权处理的直属部门或乡镇反映;如多次到有权处理的直属部门或乡镇反映无人受理或问题得不到解决,可打信访局电话反映,也可以到信访接待中心反映。
三、到信访接待中心上访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到信访接待中心上访,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备好反映材料;
2.带本人身份证;
3.到信访接待中心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4.按顺序等待接待。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信访接待中心不予登记,领导不予接待。
1.拒绝来访登记;
2.未到有权处理的直属部门或乡镇反映过;
3.信访事项正在办理的60日内或正在复查、复核的30日内;
4.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5.依法应该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渠道解决的问题。
四、什么是三级终结?
信访事项经过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答复,信访人不服,又经过原处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复查答复,信访人仍不服,再经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就是信访程序的三级终结。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县委、县政府接待中心不再给予登记。建议上访人息诉罢访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
五、《信访条例》规定了上访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1.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上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上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4.上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理器具;
5.上访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上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7.上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
8.上访人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什么是越级上访?
越级上访,是指没有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反映过,或信访事项正在办理期间,信访人又去市、到省、赴京上访的活动。
七、越级上访有哪些危害?
越级上访不但白白浪费个人时间、精力和财力,增加家庭开支,影响家庭生产、生活,甚至影响家庭和睦。越级上访不可避免地造成政府行政资源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常期违规上访,一旦触犯法律,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