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经楚雄高新区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23年6月云南省投资促进局、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云投促发〔2023〕7号),2023年11月楚雄市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楚市政办通〔2023〕47号),2025年4月印发《楚雄市以商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上述办法均提出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以发放奖励金、给予招商补助的形式调动中介招商等市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省州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招商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更多好企业、好项目落户楚雄。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不断拓宽招商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好发挥以商招商、中介招商作用,结合高新区实际编制印发《奖励办法》,以明确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的操作细则。
二、《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有八条,明确了引进项目奖励、招商经费补助两类奖励情形,并对奖励对象、标准、申报以及兑现等条件进行界定,其中重要内容分布于第二至第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二条“奖励对象”。限于在引进楚雄州行政区域外企业投资楚雄高新区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2类人员不属于奖励对象。
(二)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限定申领奖励的项目内容、资金来源、投资方条件、到位资金额度;并明确基础设施、纯房地产等4类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第四条“奖励标准”。明确中介招商、以商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签订招商委托代理协议的中介招商,给予招商经费补助,补助金额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
(四)第五条“资金认定”。确定引进资金包括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引进项目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资两方面,并限定资金的认定条件;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最多累计2年计算,每个项目认定一名受奖人且只奖励一次。
三、《奖励办法》奖励申报流程
(一)第六条“奖励申报”。明确奖励申领流程包括备案、奖励申报、审查、公示4个阶段。具体为:1.填报备案登记表或者签订委托招商协议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主体,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奖励。2.报送招商相关证明材料至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初审。3.会同区招商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审核材料,报请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审议。4.在楚雄高新区门户网站(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审议结果,对有异议结果重新审查认定,重新审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第七条“奖励兑现”。规定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当年申报,次年兑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楚雄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招商委向经审定后的奖励对象下发奖励通知,凭通知兑现奖励金,奖励金须在发出奖励通知的6个月内领取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