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楚雄高新区旅居居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楚高开管通〔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为认真落实和贯彻《办法》精神,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规范楚雄高新区旅居居地的建设与运营,优化消费质量,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旅居人员需求,建设“商旅文体健”深度融合的品质消费聚集区,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联合印发的《进一步推动“旅居云南”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和《楚雄州“十四五”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十四五”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旅居楚雄建设规划(2025-2029年)》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旅居居地指在楚雄高新区辖区范围内,为外来旅居人员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居住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店、民宿、度假村、居民小区等。本办法适用于楚雄高新区内所有申请认定为旅居居地的业主单位。
三、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指的旅居居地分为酒店旅居居地、民宿旅居居地、民居旅居居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筑与场地。建筑要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选址应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隐患的区域,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
(二)住宿设施。房间要干净整洁,配备舒适的床品、家具等,提供独立卫生间,且卫生设施齐全。
(三)安全设施。居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并符合安全相关规定,确保旅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交通设施。居地内或周边100米范围内应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等。
(五)医疗设施。居地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常用药品、急救箱等;距离1000米范围内应有必要的医疗保障条件,包括药店、诊所、村镇卫生室、医院等。
(六)应急处置。居地应制定针对发生意外情况(如地震、火灾、紧急病情、纠纷、极端气候等)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联络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具有健全的投诉处理及协商机制,明确投诉流程和时限,有专人对线上、线下的投诉进行回复处置,确保各类投诉和问题有应急协商处理预案。
(七)卫生要求。旅居居地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确保空气质量、生活用水、污水排放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居地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应符合卫生要求。
(八)信息公示。居地应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电子屏等宣传标识,没有条件的可配备宣传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紧急信息:报警、火警、就医、居地常规服务、服务投诉、应急交通等电话号码。
2.居地简介:居地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项目等基本情况。
3.收费公示:明确列示居地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同时注明无偿服务内容。
4.主体资质:展示旅行社/居地/酒店的相关证照扫描件,以及管家的资质信息和投诉电话。
5.位置略图:标明居地所在位置及周边公交站点、医疗机构、文化活动场所、商场、农贸市场等位置信息,并附上相关公共服务电话。
6.景区景点:介绍楚雄州州域的主要景区景点情况,包括景点级别、与居地的距离、景点概况等。
7.情况公示:全市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特色中彝医药、土特产、特色美食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 认定程序
本办法认定主体应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或合作社等组织。
(一)申请对象应向其所在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东瓜街道办,由东瓜街道办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进行形式审查。
(二)申报材料齐备的,由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牵头组织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楚雄市消防救援大队、楚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楚雄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东瓜街道办、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等有关单位对申请主体进行联合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报楚雄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四)经楚雄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后,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印发认定清单。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五、监督管理
(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酒店旅居居地的日常管理;东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负责民居旅居居地、民宿旅居居地的日常管理。
(二)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每季度组织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楚雄市消防救援大队、楚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楚雄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东瓜街道办、申请主体所在社区开展一次检查。
对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旅居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出现严重投诉事件及负面影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境、质量等事故的,由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报请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后,撤销其认定结果。
(三)本办法由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