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许可申请。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地址变更,条件同新办(首次);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1)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已进行相关变更,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相关经营地址,机器台数未发生变化。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三、办理流程
1、接件登记;
2、受理;
3、审查;
4、公示
5、复核;
6、审批;
7、告知、结果送达。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办事窗口: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11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2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下车对面即到。
五、申请材料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 办 |
变更地址 |
变更名称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变更机器台数 |
改建扩建 |
依申请注 销 |
补证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
√ |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5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6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7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8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9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10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12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13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14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1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16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17 |
补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注: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法定时限:筹建期限20个工作日,终审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筹建期限10个工作日,终审期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七、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八、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楚雄市公安局网监大队
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2、楚雄市消防大队
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前置审批
实施依据:《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营业执照》
九、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证照长期有效;条件变更(包括经营地址、单位名称、法人),重新审核并计算有效期。
十、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3398876 监督电话:3394282
咨询及投诉地址: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已是首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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