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办(局、中心、所),各区属国有企业:
《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楚雄高新区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为加大楚雄高新区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以商招商、中介招商成效,规范市场化招商管理,根据《云南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投促发〔2023〕7号)文件要求,结合楚雄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州市委决策部署着力提升楚雄高新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水平。
(二)纵深推进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两个结合”,既坚持政策导向,又遵循市场、产业、企业发展趋势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
(三)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方式,更好发挥以商招商、中介招商作用,激发商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楚雄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在楚雄高新区注册并运营的企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人脉资源、商业网络、上下游产业链和行业口碑,在引进楚雄州行政区域外企业投资楚雄高新区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且与招引企业无实质性股权关系。
(二)未在高新区注册运营,但在引进楚雄州行政区域外企业投资楚雄高新区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商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智库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拥有丰富招商资源的自然人。发挥关键作用指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认可。
(三)奖励对象不包括: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2.项目投资方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申请奖励的招引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楚雄高新区产业规划的招商引资入库纳统项目;项目资金系源自州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且项目投资方已在楚雄高新区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或工商属地转移相关手续,能够按照独立交易和属地纳税原则在楚雄高新区完税;同时满足符合国家、云南省及楚雄州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纯房地产、矿产资源开采精深加工、水资源、风能、太阳能等开发及发电项目;2.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3.需要政府或国有企业资金后期回购的项目;4.在建工程转让类项目(非工业类)。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奖励。对中介招商(代理招商、委托招商、
以商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人民币)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管委会选聘签订招商委托代理协议的中介招商(包括企业与自然人),视情况可以给予招商工作前期经费补助,补助金额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条 资金认定
(一)引进资金包括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引进项目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资两方面。
(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土地、土建、设备、装修、配套附属设施等,以发票票据、转账凭证、合同等作为认定参考标准。
(三)引进项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须依法登记在所投资企业(应为楚雄高新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企业)名下,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出资价值评估结果作为认定参考标准。
(四)项目引进资金可以分批次注入,但累计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认定一名受奖人且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奖励申报
(一)备案登记
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提交以下材料
并填写《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备案登记表》(附件1),办理
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方、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主体。
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根据工作需要,楚雄高新区招商委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二)奖励申报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当年申报,次年兑现奖励。由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后,由引资人领取并填写《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奖励申报表》(附件2)《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项目到位资金清单》(附件3)《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引资人收款信息表》(附件4),与下列材料一同报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进行初审。
1.《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备案登记表》(附件1);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等复印件);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包括非货币
财产的所有权证书、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核准市场化招商引资人身份的报告》(附件5)。
6.引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引资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奖励审查
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汇总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会同招商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初审后,按程序报请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四)奖励公示
审查结束后,在楚雄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奖励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重新审查认定,并将审查结果在楚雄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重新审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七条奖励兑现
(一)奖励经费列入楚雄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二)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后,由楚雄高新区招商委向引资人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励资金。
(三)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
弃。
(四)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负责依法缴纳(奖励兑
现时代扣)。
(五)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不予奖励,奖金
已发出的,依法追回全部奖金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并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未规定的或未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为准,如未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以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和解答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楚雄高新区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备案登记表
2.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奖励申报表
3.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项目到位资金清单
4.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引资人收款信息表
5.关于核准市场化招商引资人身份的报告
附件1
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备案登记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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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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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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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招引行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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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招引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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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引项目拟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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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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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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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管委领导 审核意见 |
附件2
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奖励申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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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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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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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项目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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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企业注册资本 |
招商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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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投资额(万元) |
到位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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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人 |
引资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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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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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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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申报单位(引资人)声明: 完全知悉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申报表内所有内容,并承诺申领奖励要求的实际到位资金已全部投资到楚雄高新区。对所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奖励申报单位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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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推荐意见: 项目投资方(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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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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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管委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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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引资人指奖励申领单位或自然人。 |
附件3
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项目到位资金清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项目备案号 |
协议投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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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资金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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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到位时间(XXXX年XX月XX日) |
金 额( 万 元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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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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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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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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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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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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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到位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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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申报市场化招商奖励到位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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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中“项目备案号”指该项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代码; 2.此表中请填写该项目所有到位资金明细,其中,“共计到位资金”一栏填写该项目所有到位资金累计总和; 3.此表中“本项目申报市场化招商奖励到位资金”一栏,填写该项目最长2年内的引进到位资金总额。 |
附件4
楚雄高新区市场化招商引资人收款信息表
序号 |
引资人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附件5
关于核准XXXX年度市场化招商引资人身份的报告
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在XX年度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申报中,XX项目引资人XXXX(身份证号:)不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引资人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
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XXXX年X月X日
已是首条 |
下一条: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旅居居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